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削弱人大力量
第12版(民就与监督)专栏:民主评说
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削弱人大力量
郑湘
现在有些地方在乡镇机构改革时,将乡镇人大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突破口,减少职数,缩减编制,很多乡镇人大在改革后仅剩下人大主席一人,而且相当一部分还是由党委成员兼任,乡镇人大形同虚设。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削弱乡镇人大力量,实质上是弱化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这种做法,有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作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规定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选举同级人民政府等13项职权。由于人大工作法律性强,程序要求严,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作支撑,乡镇人大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如果予以精简,无疑是将乡镇人大架空,安排做人大工作的干部自然无力也无心搞好人大工作,更谈不上乡镇人大严格、充分、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是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通过大力推行法制化,努力提高基层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实现。在乡镇,人民群众实现这种法定民主权利的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缺少乡镇人大的出色工作,缺少基层群众的广泛参与,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是不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些基层政府违法行政,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矛盾若不疏通和解决,必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的稳定。乡镇人大因其直接面向基层的工作特性,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充分发挥人大作用,通过人大这个渠道,可以及时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做好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工作,把党的意图更好地变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矛盾隐患,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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