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承诺 确保退休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承诺与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承诺
确保退休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本报厦门6月6日电 记者余继军报道:厦门市人民政府近日批转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要让每个退休职工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确保全市所有退休职工都能按月领取生活费。
厦门市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金,其退休职工不能按时取得退休工资,许多人实际生活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但却因种种原因不在城市“低保”的范围内。
《意见》规定,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其职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在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档案中有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招工手续或调资手续、连续工龄满10年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核准,从核准后的次月起按照本人退休时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的生活费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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