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组有权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安全检查组有权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彭嘉陵今天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在今天开始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检查组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企业负责人,有权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
这次安全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情况;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整顿关闭和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二是检查与整改相结合;三是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该关而未关的各类小矿、小厂,除严厉追究业主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区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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