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
第11版(经济专页)专栏:
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 韩俊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在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这类合作,要大力鼓励,要通过深化改革,为这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历史教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合作社以较小的代价获取各类生产要素及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政府的有关机构应主动给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
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正在转向从事越来越多的开放型的经营服务,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只要我们加快农村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破除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壁垒,尽快制定合作经济法律法规,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就能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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