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亟需良好外部环境
第11版(热点与对话)专栏:
公证业亟需良好外部环境
任文
如果公证人缺乏应有的素质,只能是将一本好经念得一塌糊涂
要改善公证行业的外部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证作用的真正发挥和职能的真正实现,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公证人的资格准入和正当从业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公证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职业训练,无论是法律理论水平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不能保证其所受理、审查、公证的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必须妥善解决好公证人的资格准入和正当从业的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公证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为这一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
第二,公证从业的外部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公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表现在:
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民商实体立法中对公证的问题也很少提及,法定公证条款的比例相当低,给公证进入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司法方面: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和法庭时常会裁定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这不仅使很多本来欲求助于公证的交易人对公证敬而远之,而且严重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声誉以及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统一性。
行政方面:无论是由于长久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负责经济管理的行政机关不愿放权于市场,超越职能范围,进行所谓的“合同鉴证”,公证所具有的微观监控职能被不正常取代。目前,各行各业的合同鉴证名目之繁多,就是这种不正常状态的典型反映。行政权的缺乏限制常常造成官员的失信,进而危及市场信用。
要实现公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立法,进而保障司法权、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否则无论是公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整个市场信用的建立都只能是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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