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有新规定
第12版(企业界)专栏:职工热线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有新规定
近来编辑部收到不少职工来信,询问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怎样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近日,我们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200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国家有关以此为依据的政策相应废止。今后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此作出了新规定。新规定发布后,本报过去就这方面问题所作的解答也不再适用。
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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