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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县为主”明确政府责任河北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5-1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坚持“以县为主” 明确政府责任 河北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坚持“以县为主” 明确政府责任   河北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

坚持“以县为主” 明确政府责任 河北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坚持“以县为主” 明确政府责任
  河北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本报石家庄5月13日电 记者武卫政报道:河北省近年来努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尤其是去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结束后,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县为主”的办学方针,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三大责任--管理责任、财政责任和人事责任。
  河北省明确规定,政府的管理责任是负责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管理以及教育教学管理;财政责任是负责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上收到县,建立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体制;人事责任是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建立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
  在推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河北省提出农村义务教育要做到“四保”的目标,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发展。
  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首先足额安排工资预算。目前,已有143个县、区将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统一管理发放,占全省县、区总数的80%,并按规定设立了“工资资金专户”。省与各市建立了保公教人员工资目标责任制,制定了财政转移支付方案,明确了省、市两级对困难县转移支付的资金额度。2001年,全省对困难县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近12亿元。为了解决部分县在工资发放中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省、市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调度力度,保证了全省教师工资的按时发放。
  他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河北省规定,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去年,省财政安排了4000多万元,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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