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平衡:在医患之间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专栏:社会扫描
立法平衡:在医患之间
本报记者 吴兢
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究竟该如何来平衡?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医患纠纷,不停地重复着这个疑问。
就在不久前,这个难题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继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之后,4月14日公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样加大了对患者的保护,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医疗事故扩大内涵、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中立的医学会主持、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等等。
一部司法解释、一部行政法规,我们从中看到,立法在平衡医患权利、义务关系之间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教授告诉记者:“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调节器,可以防止纷争,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我们原来的立法,对于患者权利的保护是不够的。比如,患者无权保存自己的病历。为了保存病历以备在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藏匿的办法同医院争夺病历。诸如此类的现象,使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出现了失衡。”
翻开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照已经“服役”15年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立法者对弱势一方——患者给予了更多、更切实的关注,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趋于合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据此,新条例与办法相比,在以下七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医疗事故重在预防。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争议解决方式增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扩大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方的责任。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同时取消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中立的医学会负责。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赋予患者方更多的权利。比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方可以复印或者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对于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患者方可以申请其回避等等;同现行办法相比,新条例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新条例列明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多达11项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的赔偿数额则由各地依照条例的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新条例规定的,将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况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其实,在医患之间,祛病除疾是一致的。病人请医生是为了治好病,医生治病是为了治好病人。病魔才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法律,既可以督促医方恪尽职守,又可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我们高兴地看到,立法正为我们带来更公开、更公平、更公正的良性的医患关系。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