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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水工程建设乔晓阳汇报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4-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依法规范水工程建设 乔晓阳汇报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第2版(要闻) 专栏:   依法规范水工程建设 乔晓阳汇报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

依法规范水工程建设 乔晓阳汇报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第2版(要闻)
专栏:

  依法规范水工程建设
乔晓阳汇报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关于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有地方提出,这一规定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权力过于集中,实践中难以行得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我国南方城市临河建筑物、构筑物较多,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建设方案都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可能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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