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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生死合同”必须禁止李伯勇汇报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4-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安全生产中“生死合同”必须禁止 李伯勇汇报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 第2版(要闻) 专栏:   安全生产中“生死合同”必须禁止 李伯勇汇报安全生产法草'...

安全生产中“生死合同”必须禁止 李伯勇汇报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

第2版(要闻)
专栏:

  安全生产中“生死合同”必须禁止
李伯勇汇报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作汇报。李伯勇说,有的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法应当对此有所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有限的钱。对“生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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