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调查“问题官员”
第9版(要闻)专栏:
安徽立法调查“问题官员”
本报讯 目前在安徽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受到重大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这是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的内容。
所谓“特定问题”包括违宪、违法或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渎职、失职事件;有重大影响的冤案、假案和错案以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根据《监督条例》,被调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调查委员会的要求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对于妨碍调查以及被查出问题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常委会将作出处罚,严重者可被免职、撤职,或者被罢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孙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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