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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军车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4-2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打击假冒军车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打击假冒军车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4月21'...

打击假冒军车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打击假冒军车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胥金章、汤志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从事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假冒军车从事非法活动,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公布了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3枚以上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10本以上的,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以及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之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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