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访中国法官学院郑成良教授
第6版(学术动态)专栏:
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
——访中国法官学院郑成良教授
本报记者 张玉来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然而,现实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左的现象。怎样看待这些现象?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官学院郑成良教授。
郑成良教授说,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有诸多原因,但直接而关键的因素,是一些公共决策者还没有真正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对于一个社会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行为。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不能认同并习惯于按照法律思维去决策,即按照法律允许、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依法行政,依法行事,那么,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
郑成良教授认为,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思维主要应强调两点,即法律至上和权利平等。所谓法律至上,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是为了克服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的共同规则。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应该在个别决策人的权力之上。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现代文明中,权利不仅成为一种恒定的制度性存在,而且对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成为法律的宗旨和政府权力即公共权力的法定使命。这意味着法治社会不承认、不保护等级特权,而是无差别地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法治社会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使所有人都能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参与社会的合作与竞争。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及其所有主张和行为,均做出相同的反应。此外,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人翁作用。如果有谁认为实行法治就是尽可能多地用法律去调控社会生活,就是借助于法律尽可能广泛地实施统一的强制性标准,那么他就从根本上曲解了法治的理念。尽管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但这绝不意味着一味地用法律上的强制性标准排斥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和约定。实施法治,必须以政府权力有限和正当程序原则严格限定公共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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