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与我国行政法治
第6版(学术动态)专栏:热点研究
世贸组织与我国行政法治
宁金成 沈开举
世贸组织的绝大多数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世贸组织与我国行政法治密切相关。
世贸组织对政府行为透明度的要求甚高。制定世贸组织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国际贸易建立可预测的、自由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世贸组织实现该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求各成员在贸易管理上达到一定的透明度。履行透明度义务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主要有:各成员必须公布所有影响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各成员应以统一、公开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公布的法律、法规、判决和行政决定;各成员负有向世贸组织通知有关文件的义务;各成员政府必须设立法律咨询点,应个人、企业或成员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
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行为满足世贸组织有关透明度的要求,在短期内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与世贸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相类似的审议机构,具体负责收集涉及贸易的法律文件和具体的行政决定、措施和司法判决,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分类和保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向各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和参与答辩、质询,定期以一定的方式在合适的刊物上公开,发现冲突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解决。从长期看,应通过立法将行政公开具体化,建立健全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获得信息制度以及行政决定公开制度等。
世贸组织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各成员的政府以规则型管理方式取代权力型管理方式,以温和、服务型管理方式取代强制、命令型管理方式。在政策制定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政府必须平等地对待境内外的企业,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且原则上在世贸组织成员的监督下,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政府要更多地充当为市场和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的角色,且服务的对象不仅包括本国或本地的市场和企业,还应扩大到世贸组织各成员以及国际性公司、企业集团等,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
我国应及时完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应注意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不必要的有关审批、处罚等规定。同时,我国目前许多经济管理领域如金融服务、反垄断、反补贴、反倾销以及技术标准等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盲区,依赖行政权力进行调整,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测性。要抓紧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此外,在服务行政方面应抓紧制定行政咨询、行政指导、行政通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政府的行政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司法审查也是世贸组织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作了承诺。我们应据此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加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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