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条例》实施进入实质阶段 一批企业获准经营无船承运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进入实质阶段
一批企业获准经营无船承运
本报北京4月3日讯 记者王政报道:交通部今天向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
无船承运业务,是顺应国际海运特别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业务。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根据海运条例的定义,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载或订舱、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通过海运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称为无船承运业务。
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是我国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经营资格登记制,并对登记程序、条件和审核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提高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事务的监督。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