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六类表现
第7版(国际·体育)专栏:
侵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六类表现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的官员最近指出,目前侵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划分六大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没有恶意的误用和不了解规定的错用;第二类,公开地、直接地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益;第三类,企业打擦边球,完全是故意,但是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隐蔽,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国际奥委会将这些行为称为“隐性市场行为”,中国称其为“潜在的商业目的”;第四类,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等机构以奥运、奥运会为题目和名称,组织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并且程度不同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第五类,机关团体、企业等机构在宣传中随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甚至是变形使用;第六类,主要是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甚至把侵权行为作为正面新闻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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