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民主和法制观点
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乔晓阳
观点提示
●有些舆论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估计过高,甚至认为我国过去20年的法制建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堪一击”,已经完全不适应,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变法”,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是相互的,不是单向的。我们要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
●世贸规则要求的法制统一,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有些舆论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估计过高,甚至认为我国过去20年的法制建设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已经完全不适应,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变法”,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的文章写道,我国加入WTO后“将有二千二百多条全国性法律法规、上万条地方性法规要修改”,这些数据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如果指的是“件”数,全国性法律法规总共才1200多件(法律400多件,行政法规800多件),地方性法规总计只有8000多件。如果指的是“条款”,在法律法规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这个统计数字又是如何得出的呢?事实上,加入WTO后需要修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不像有些舆论所宣传的那么多。这样的宣传,对内对外都可能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树立对法制建设的信心,不利于维护法制的权威。
世界贸易规则不是外部强加给我们的一套全新的规则,而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目标相一致的
我国能够成功加入WTO,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WTO谈判前后历经15年之久,这其中除了有的出于政治原因不愿看到我国顺利加入WTO而故意设置各种障碍以外,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难以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世贸规则接轨,体现经济体制的法制建设与世贸规则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也是重要因素。经过20来年的改革开放,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到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初步形成,正是这些为加入WTO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还没有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当时的民商事立法已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比如,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民法通则时,曾经有一种意见主张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制定经济基本法,但这一意见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更早在1982年开始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法律更是相继出台。正是民法通则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说,即使不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朝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向发展的。
受加入WTO影响的主要是与贸易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全部法律法规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种多边贸易体制,是一种国际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它不要求也不能要求改变一国的政治体制,这是该组织能够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广泛性的重要原因。我国既已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认真遵守世贸规则,切实履行我们所承诺的义务。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但这些要修改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以及有关的行政、司法程序方面,其他方面影响并不大。换句话说,我国加入的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受影响的自然应当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法律、行政法规而言,根据世贸规则和我方承诺需要抓紧制定或修改的约40部,所占全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比例是很小的,而且其中绝大部分已经修改完毕。这些需要修改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大部分早已列入立法规划,不论是否加入WTO,都是必须进行的工作,并不仅仅因为加入WTO才提出修改制定的。只能说,加入WTO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加快了这方面的立法进程。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已接近尾声。
世贸规则要求的法制统一,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法治的重要属性
按照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承诺,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世贸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不允许违反世贸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不允许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不允许不公正、不合理、不统一地实施世贸规则和国内法律规范,也不允许不解决法制不统一问题。但维护法制统一,并不是世贸规则外加于我们的一项原则,而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我国法制建设始终不懈努力维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我国的立法在进一步明确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对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规则、冲突的裁决机制、备案审查机制和对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撤销或者改变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可以说,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维护法制统一,克服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已经规定了比较完备的机制。世贸规则对法制统一的要求,对我国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新要求,而是法治属性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长远的,并不是短期内都会全面显现出来。世贸规则并不能自动在我国适用,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成国内法律、法规,因此,只能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只要遵循了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做到“外外”平等,“内外”平等,并不构成违反世贸规则。而且,世贸组织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设立了若干例外,还有一些过渡性安排,有些还是新一轮多边谈判中将要谈判的内容,所以,在遵守世贸规则和履行所承诺的义务时,我们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在世贸规则允许范围内和在谈判中争取到的条件,灵活运用世贸规则和加入WTO议定书,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做到同世贸规则接轨与改革开放进程同步,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上,也要保持同步,而不是盲目地马上全部接轨。加入WTO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进程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最终还是要根据我们自己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
同时,还应看到,影响是相互的,不是单向的。加入WTO,我们要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加入WTO带给我们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我们获得了参加规则的制定权,可以在世贸组织内反映我们的利益要求和主张,维护国家利益,为改革开放争取一个比较好的国际环境。所以,加入WTO不仅对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时,通过我们的努力也可以对世贸组织和世贸规则本身产生影响。
总之,我们应当正确看待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既不能轻视这种影响,也不能夸大这种影响,必须实事求是,冷静客观。任何轻视和夸大的做法,或者借此炒作,都不是正确的态度,不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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