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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颁布 重大建设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1-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颁布 重大建设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颁布   重大建设工程须'...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颁布 重大建设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颁布
  重大建设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蒋建科报道:中国地震局副局长陈建民今日在京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一步确定了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加强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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