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提案追踪
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张敏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国总工会在今年“两会”期间,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议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提案”。就此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回答了下列提问。
问:提案提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有一定问题,《规定》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需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总女职工部在2000年就围绕修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这次在政协会议上又提出了修改《规定》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订或就贯彻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问:您认为《规定》中有哪些条款需要完善?
答:《规定》中有些条款在贯彻落实中有一定难度和问题,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在劳动力走向市场的今天没有做到。又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再如: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实施中亦有与《规定》相悖之处。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原单位负担的问题,目前这些费用已由原来的几百元增加到上千元乃至几千元以上,企业负担加重,贯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须加以研究,对《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问:您认为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全总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举措?
答:除我前面讲到的问题外,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仍很突出。从企业经济成分来讲,一些国有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滑坡现象,女职工下岗再就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女职工组织不健全,女职工人身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企业经营者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班加点严重,且不按规定发给女职工加班费;三是部分女职工素质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劳动环境差,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安全隐患也较突出。
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全总采取的举措是:加快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组建步伐,狠抓维权机制的建立;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基层,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和生育保险情况的调查,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修改《规定》的准备工作,加快修改步伐,搞好宏观维护。快修改步伐,搞好宏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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