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工不听话还是企业违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维权热线
是职工不听话还是企业违法
王旋
事件
李某是某建筑工程队青年女工,原来为吊车司机,2001年9月怀孕后因妊娠反应强烈,时常头晕、呕吐,要求领导调换工作。工程队领导便将李某调到化工厂工作。在化工厂车间,李某因经常接触二硫化碳,对胎儿发育有一定影响,又向工程队领导提出回建筑队工作。该工程队领导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工资降了一级。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队恢复其原工资级别,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工程队恢复李某原工资级别,并为其重新安排适合的较轻的劳动岗位。
评析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从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不是女工李某不听话,而是该建筑工程队领导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其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其二,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作业;其三,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和怀孕流产、具有较强妊娠反应的,提出调换工作岗位是正常、合理的。该工程队对此不作纠正,竟把女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说成是不服从分配,对其进行刁难,甚至降低其工资,这说明该工程队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领导的社会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能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