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离我们有多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制焦点
国家赔偿离我们有多远?
本报记者吴兢
近年来,国家赔偿这个名词已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国家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仅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就从最初全国每年只受理几百件,发展到现在每年受理2000余件。
尽管国家赔偿法已取得实效,但记者在近期的采访中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赔偿义务机关:该赔不赔
赔偿义务机关该赔不赔的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个问题,直接影响了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现实中,赔偿义务机关该赔不赔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是怕赔,不愿意赔,对国家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
二是对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使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
三是有意规避国家赔偿,曲解国家赔偿法;
四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提供证据,拒不接受调查;
五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汤鸿沛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该赔不赔的问题,是目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其原因有二。一是赔偿经费的落实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在观念上依然存在问题,过多地考虑部门利益和个人面子。”
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未得到切实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诉权。如果该立案却不立案,无法启动赔偿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每年一审、二审和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均有3000余件;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每年不足300件。出现这样的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至少说明了一个事实:一些赔偿请求人的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不久前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立案,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诉权。首先要抓紧建立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告知制度始于4年前。4年来,不少法院贯彻执行了告知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有一些法院至今尚未建立告知制度。
李国光强调:必须明确,对于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利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告知或者不完全告知,就是违反法律规定。
赔偿经费:不能落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赔偿义务机关规避国家赔偿,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主要症结是:赔偿经费的落实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生效后,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给付,然后再到财政去核销。但是,实际上,真正到财政核销或者财政予以核销的很少。
在一些地区,虽然地方财政每年都专门列出了国家赔偿的预算,但赔偿义务机关却往往不去核销,原因是“怕丢面子”。这些赔偿义务机关大都有一部分自有资金足以支付这笔国家赔偿费用,怕丢面子不去核销。据了解,东部地区某市每年财政预算中有国家赔偿经费5000万元,但没有一家赔偿义务机关去核销过。
在另一些财政不足的地区,多数是“工资财政”,没有财力将国家赔偿列入预算中去。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后,无法到财政去核销。有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用职工的工资支付了国家赔偿费用。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如果财政不能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而只能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承担的话,从理论上讲就不叫“国家赔偿”了;长此下去,国家赔偿就会蜕变为“单位赔偿”、“部门赔偿”、“行业赔偿”。这样的结果,绝对不利于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也不利于树立国家民主法制的形象。
也许有人会问:国家赔偿,究竟离我们有多远?
7年前,国家赔偿法的出台被公认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重要里程碑”,从此国家赔偿一步步走进了我们的生活;7年后,当我们为国家赔偿法给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带来的历史性进步而欢欣鼓舞时,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正是需要我们着力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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