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熊掌换来六年铁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非法收购熊掌换来六年铁窗
李海波
京城东北菜酒楼老板王连生没想到:自己收购用来招徕生意的36只熊掌,结果给自己换来了六年的铁窗生活。今年3月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北京市首例酒楼老板收购熊掌案件,依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连生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万元。
去年夏天,在京城开办东北风味酒楼的王连生,通过朋友从东北绥芬河地区以3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一麻袋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36只,并存放在酒楼内的冷库里。北京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处接到群众举报,对王连生经营的东北菜酒楼进行突击检查,当场从酒楼冷库中查获熊掌、鹿肉等。
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36只熊掌总计价值人民币17.31万元。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连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据本案审判长介绍,本案涉及的熊掌据被告人称是从某珍稀动物养殖场购买,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在2000年11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也包括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所以,不管是动物园中饲养的还是人工饲养场中用于其他用途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非法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用来装饰、食用还是制作工艺品、做原料,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也应当对社会上流行的野味菜肴加以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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