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使用动议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首次使用动议权
本报讯今年2月2日一项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修正案,因为委员提出动议要求废止而暂不表决。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中,首次使用变更审议议题的权利。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原定在第三十六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审议并表决,修正案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地方性法规与WTO协定相一致。但委员们发现,除了提出修改的内容外,这项法规里其他条款,现实意义已经不大。
孙潮委员率先提出“应把这个法规废除”的动议。他说,上海在1990年制定的《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是当时制度创新的产物,但当年的特例现在已变成普遍现象。常委会修改法规,首先要全面考虑它是否有继续存在的价值,使制度更为有效。
有19名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废止这个条例的议案。这个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原定审议并表决的法规修正案本次会议暂不表决。这项被19名委员行使动议权的法规,目前已交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
编后
立法程序的改善是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动议权的运用体现了立法民主。立法机关在审议法案过程中,有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或者8名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提出中止审议,改革审议内容或者即行表决的立法议案,叫做动议案。
据了解,上海市人大在2001年修订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其中就确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拥有动议权。
具体来说,动议权将使得审议人和提案人获得相同的权利。提案人一般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和“两院”,而审议人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拥有动议权后,人大的立法工作将变得更加民主,更具互动性。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政府本来是提交法规修正案让委员审议,委员们则认为没有继续修改的必要,于是提出废除该法案。这使立法审议人的工作更加经济、更有针对性。
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动议程序的法案有两个出路:一是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进入议程,二是主任会议将委员们提出的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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