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12版(企业界)专栏:职工热线
女工怀孕
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并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已履行3年,尚有7年)。这家企业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怀孕女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和其他女职工一样不敢怀孕、生育。但我不能等7年后合同期满再要孩子,那时我年龄就太大了。我很苦恼,特就此咨询。
福建李平
李平同志:你的苦恼我们十分理解。经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国家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实行特殊保护,任何人无权干预。外资企业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每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三)项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就是情形之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了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你所在的外企的规定,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你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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