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市 查禁“摩的”殃及无辜
第7版(社会观察)专栏:基层见闻
湖北鄂州市
查禁“摩的”殃及无辜
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建委、鄂州市工商局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在城区范围内营运的通告》,于2000年9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城区主干道禁止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的通告》,规定摩托车不能载人在城区主干道行驶,违者罚款,不服者予以行政拘留。在具体执行中,以交警为主的执法队伍,凡发现骑摩托车载人,一律处1000元以内罚款或扣车,即使是夫妻关系,出示结婚证也要处罚。城区主干道是居民出行、上下班的必经之路,这一规定出台后,骑摩托车的市民颇感不便,纷纷打电话到市“148”咨询:这种做法违法不违法?!“148”的回答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包括二轮摩托车在内的所有机动车可以按驾驶证核定的载人数载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因此,摩托车主按行车证上核定载人数载人是法律允许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一年多过去,这种殃及无辜的规定仍在执行。
希望鄂州市有关方面尽快制定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查禁“摩的”违规载人的措施。
湖北鄂州市101信箱袁崇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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