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做错事 缘于不懂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在生活中
好心做错事 缘于不懂法
瑞平
邓林是一名经营药材的个体户,平时热心助人。近日,她却因为自己不懂法,好心做错了事,凭空惹上一场官司。此事使她懂得:他人生活秘密不能随意公开,好心做事还须依法!
原来,邓林药店附近有一李姓女子,在外打工染上性病,经常到邓林的药店买药,花了不少钱,今年8月,一药品经销商到邓林店里推销治疗性病的新药,请邓林推荐几个性病患者,承诺药厂除免费赠药外,一个疗程后还会给患者一次性报酬1500元,这时邓林便想到李某,她想这样既可以治好其病,又可减轻其经济负担,于是未经李某同意,便将李某患病史及相关情况告之推销商,李某得到免费赠药,开始也没反对,但一星期后,当她在镇上看到自己作为患者叙述药品疗效的大量药品传单时,一气之下以侵犯隐私权将邓林告上法庭。
从本案来看,邓林虽然出于好心,但其行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所谓隐私,通常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私事,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个人隐蔽性生理缺陷、疾病史、遗传病史都属于个人稳私。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是予以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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