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
第7版(两会建言)专栏:
依法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
董经纬(全总)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对包括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权在内的工会各项权利做了全面规定。
劳动法则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工会参与仲裁等权利。要把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需要工会充分行使参与仲裁权,依法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全总与劳动部之间的协调,加强指导,进一步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力度。
2.积极推广在工会设立仲裁庭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抓一批试点,积极设庭办案。
3.本着维权办实事的思路,对在工会设立仲裁庭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探讨,为这项工作提供更充分的理论依据。
4.加强工会仲裁员队伍建设,在层层培训提高素质的同时,积极争取劳动仲裁机构对工会推荐、选聘仲裁员的进一步支持,壮大工会仲裁员队伍。
5.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取得共识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工会仲裁庭的法律性质和职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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