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有新规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有新规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人民银行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竞争、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满足当地社区对银行服务的需求的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必须在当地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同时应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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