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改革:法律监督再加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④公诉改革:法律监督再加强
张忠行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作为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在完善检察体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推行了一系列改革。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不再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适用的条件:(1)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证据没有异议;(2)经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同意;(3)检察机关书面建议后,法院同意;(4)非盲人、聋哑人犯罪案件;(5)非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简化审理的内容主要是在法庭审理中,除关键证据外,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不再逐一示证、质证,只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及证明内容;发表控辩意见时,可以省略论证部分,直接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只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200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前,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以保证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起诉后,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公诉人与辩护人互相展示各自掌握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证据,以达到控辩双方在掌握和运用案件证据上的平等,保证案件的客观真实。
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多媒体示证是指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公诉人改变传统的示证方法,将事先用科技手段整理好的证据,用投影仪按顺序逐件投放在法庭的屏幕上,使所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均能直观地了解到法庭上举证、示证的情况。进行多媒体示证贯彻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促进了侦查工作的规范化,也有利于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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