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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12-3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   现行《农业法'...

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
  现行《农业法》自1993年施行9年来,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二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不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三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不仅制约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外,《农业法》施行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认为《农业法》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现行《农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为了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需要对现行《农业法》加以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农业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按照规划要求会同农业部进行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历时近三年,完成了《农业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这次修改《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近些年来党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认真总结各地方和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继续把大农业作为调整范围,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加以考虑,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基本法的地位。注重立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留有空间。还参照借鉴了一些国家农业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相衔接。
  新《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比修改前增加了4章33条,保留了原法中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较多地增加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条款。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修改重点放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保护、落实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以适应新阶段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新《农业法》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了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体现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新《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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