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法制
第11版(农村经济)专栏:
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法制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任大鹏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关键。从国外的经验看,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繁荣都离不开法制。
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农业调整法》,为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获得合理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美国每隔5年左右就重新修订一次农业法。今年的5月13日,美国颁布了新的农业法案,加强了对农场主的收入安全保障。日本、韩国针对工业高速增长、农业相对萎缩、工农业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制定了《农业基本法》,使农业产业结构显著改善、农业生产能力成倍增加、农户的平均收入显著提高。正如日本专家所说,没有《农业基本法》,就没有60年代以来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为了提高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日本、韩国于1999年分别颁布了《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总的来看,各国依靠农业法制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因工业化而日趋严重的农业萎缩,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务农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缩小了城乡差别。
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央发布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政策指导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自然、经济和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农业的经济效益还比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尤其是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加强政策引导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农业法》的颁布实施,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三农”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在新的《农业法》颁布实施后,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使《农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法》和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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