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
第6版(社会观察)专栏:事中有法
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
近日,山东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由侵权纠纷而引发的欠款案件。今年3月16日,孙某雇用的司机不小心驾车撞了陆某的房屋。因当时就赔偿损失协商未果,陆某要求孙某将该车抵押在陆处,孙某被迫同意。孙某给陆某写下5000元欠条后,陆某将车辆放行。后来,陆某多次向孙某催要所谓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孙某请求法院撤销其因受胁迫而写的欠条。
法院认为,孙某的车撞了陆某的房子,陆某应采用合理、合法、正当的方式请求赔偿,用扣留车辆的手段进行索赔是错误的。孙某为陆某写下欠条,是在其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所写,并非真实意愿的表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沾化法院作出了撤销欠条、驳回陆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山东沾化县法院郑元文付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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