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焦焕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高效、先进、节约资金的财政分配、管理制度,在有些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央国家机关从1999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这项工作虽然起步晚,采购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成效显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节支效果明显;采购的透明度不断增强,有效地抑制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拓展,政府采购在中央国家机关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约为155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总额653亿元的24%,资金节约率近10%。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虽然取得明显成绩,但仍然存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制度不够完善,采购规模小、运作不够规范,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熟悉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方案》的施行,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方案》,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使中央国家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正确领会、准确理解、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制度和规定,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和实施步骤,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落在实处;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执行和监督机制,抓紧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运作程序、信息发布、资金给付、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配套制度规定,增强实施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确保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和采购范围,施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分工合理、协调统一、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加快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应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实施监察。要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供应商的知情权、平等参与权和质疑、投诉等权益,为他们参加政府采购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执行实施部门要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则,尽快建立政府采购相关机构,科学设置实施集中采购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防止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和滋生腐败;要改进采购手段,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上网采购,确保及时高效地实施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方式,做好集中采购工作,避免重复采购,减少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抓好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采购队伍,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依法有效运行。
(作者是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