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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12-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4版(要闻) 专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为了建立'...

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4版(要闻)
专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国家环保总局在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一些有核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拟订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在昨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该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关于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解振华说,目前,我国的核技术已经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和工农业等领域广泛利用,尤其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最为广泛。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污染防治,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二是有关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是配套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四是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包装、贮存放射性废物;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国务院决定对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在本法审议通过后,将对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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