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审重在挽救——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
第5版(各地传真)专栏:
寓教于审重在挽救
——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
本报记者张毅
少年犯冯某,1998年参与了一起团伙抢劫犯罪后负案在逃,2001年在全国开展“严打”斗争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面对这样一名少年犯,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邱忠翠思绪万千。在庭审中,已是辽宁省欧美服装学院学生的冯某悔恨交加,请求法院给他一次机会,完成学业。根据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新抚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了缓刑,邱忠翠法官又为他联系恢复学籍,冯某回到学校后学习成绩优秀。
像这样的例子在新抚区法院少年庭还有很多。一个偶尔失足的孩子,拉一把,他就会走上正途。经过少年庭审理的少年罪犯,绝大部分都能认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自己的犯罪给社会、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并树立起了重新做人的信心。1999年11月份,在第三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中,新抚区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
新抚区法院院长张立新介绍说,少年庭的法官们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特邀陪审员的各自优势,形成教育、感化的合力,促使少年犯认清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时传唤案中涉及的违法少年到场或安排学校的学生到庭参加旁听,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判后的延伸帮教也很关键。对于判处实刑、送少管所服刑的少年犯,法院每年都要去回访考察,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改造表现,同时带去生活用品、学习资料和家乡亲人的问候。对于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坚持落实帮教组织,联系少年犯住所地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加上少年犯的家长,联合组成帮教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改造。
为了增强家长们的法制观念,合力挽救失足少年,新抚区法院少年庭于1992年率先在全省成立了第一家“失足少年家长学校”,学校成立10年来共上课200余次,教育家长达2000余人次。与此同时,新抚法院还开展了“庭校共建”、“庭街共建”等普法活动。多年来,新抚区人民法院坚持到辖区内的学校上法制课已达400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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