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注意依法保管纳税资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6版(社会观察)专栏:来自一线
纳税人应注意
依法保管纳税资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和税法宣传的深入人心,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了提高,但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不够重视,也显得无从下手。不注意纳税资料的保管就是问题之一:有的乱摆乱放税务登记证;有的明明缴了税,完税证却不见踪影;有的私自将发票转借给别人。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合法权益。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检举和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是纳税人合法资格与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税务机关和其它部门管理、督察的重要凭据。它包括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申报表、发票领购簿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需亮证经营,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纳税资料等。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纳税人不依法保管、使用纳税资料属违法行为,不但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会受到处罚。
在此提醒纳税人,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严格保管有关经营凭证,规范建账立制,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河北海兴县地税局刘召新姜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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