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市场化进程研究
第6版(学术动态)专栏:热点研究
国有企业市场化进程研究
北师大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组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是指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从主要由政府行政控制转变为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过程。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随着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已基本退出对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控制,而转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调控,国有企业已基本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公司制改革来实现的。通过公司制改革,包括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这种改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有独资或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2001年底,全国2710家企业集团中已有1994家的母公司改为公司制企业,占全部企业集团的73.6%。其中,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独资公司的1193家,占已改制母公司的59.8%。同时,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母子公司体制改革,使集团的管理基本建立在以产权为纽带的基础上。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面更大,到2001年底,全国国有中小企业已有81.4%进行了改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更为明显。1992年,上市公司仅有53家,全部是国有控股企业。2001年,在全部1160家上市公司中,有国有股的公司863家,占74.4%,其中近30%的公司已成为国有一般参股企业。国有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比重由1992年的55%降到34.3%。
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与政资分开的进程密切相关。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不再以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入企业,而是以普通投资者的角色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这就为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不到位”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创造了条件。
独立的财会制度是对独立市场主体的最基本要求。适应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的财会制度也与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逐步接轨。1992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实收资本金制度,政府不能随意抽走、转移企业资本金。1999年,对我国《会计法》进行了修改。这些法规要求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特别是要求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
国有企业行为的市场化
国有企业行为的市场化,是指企业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不再干预。1992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走上了市场化之路。国有企业行为的市场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已非常低。不仅其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见图1),从1985年的5.66%下降到2001年的0.27%,而且其绝对值也在不断下降,如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国家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从1985年的718亿元下降到2001年的163亿元。此外,随着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府以低息银行贷款形式向国有企业提供的变相补贴也已基本消失。补贴的减少乃至取消,促使国有企业从市场上寻找生机。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无偿划拨已经停止。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获得。据统计,国有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占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接近70%,而这种贷款是银企之间市场谈判的结果,政府已不再安排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从1993年开始,符合我国《公司法》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这使部分企业增加了一条获得资金的渠道。这种由企业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要求作出的发行安排,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企业的股票筹资额占GDP的比例,1991年为0.023%,1993年为1.084%,1997年为1.738%,2000年为2.352%,2001年为1.218%,总体呈增长态势(见图2)。到2002年7月,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获得的资本金占其所有者权益的18.6%。国有企业上市融资,不仅扩大了企业资金的来源,而且反映了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市场化。
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决定,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基本从市场选购,而目前绝大部分竞争性的要素及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来决定。
国有企业的用人和工资决定也趋于市场化。据抽样调查,2001年底国有企业90%以上的职工是合同制职工,职工跨企业流动的障碍已大幅减小。在已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经营者的任用有64.8%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任命只占5.7%。对于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资决定,53.5%的企业选择了贡献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在大型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工资由总量调控向岗位工资制转变。尽管工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政府人员的标准,但灵活性要大得多。2000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职能。国有企业有较为规范的三项保险制度,对国有企业用人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国有企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交纳率是各类企业中最高的,也是最严格的。
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
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的退出,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以来,国家有关文件多次明确,国有经济将在军事工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领域,占据绝对控制或支配地位;在石油化工、汽车、信息产业、机械装备行业和高新技术等体现综合国力的领域,保证少数重要国有骨干企业占有支配地位;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则逐步退出控股地位,甚至完全退出。这一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对亏损国有企业实施破产重组。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01年是国有企业破产最多的一年。全年破产460家,核销呆坏账515亿元,安置职工69万人。今后,在竞争性领域中处于劣势的国有企业将逐步退出市场。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股减持,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改组、改制,并被允许控股。到2001年,在上市的国有企业中,有约15%转为国有一般参股企业或国家完全放弃所拥有的股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目前,有关跨国公司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正在逐步配套完善。
很多国有小型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拍卖转让等方式,逐步转变为非国有企业。据最近的抽样调查,截至2001年底,国有小型企业已有近80%完成了改制,其中大部分转为非国有企业。
(执笔:高明华等)(附图片)
图1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占GDP的比例(%)
图2企业的股票筹资占GDP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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