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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五日起施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12-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林木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五日起施行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林木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林木种子生产、经'...

林木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五日起施行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林木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五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彭俊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林木种子质量和林业建设的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利益,国家林业局近日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进行林木种子的生产或经营。
  《办法》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申请换领新证。许可证实行年检、年报制度。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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