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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出台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新规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12-0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出台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新规定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出台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新规定   本报北京1'...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出台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新规定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出台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新规定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从明日起,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均有权查阅民事案件相关材料。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2月7日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明确做出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一直未做出系统的规定,现行各级法院在处理律师等诉讼代理人阅卷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规范、不一致的做法。比如,当事人的阅卷权利。由于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法院就出现过不允许当事人阅卷的现象。为了规范阅卷活动,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对于阅卷的范围,该司法解释规定“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副卷,则不在阅卷的范围内。
  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的案件有关材料,限于“所代理案件”,而不包括他们没有代理的案件。阅案卷时,诉讼代理人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阅卷单。阅卷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不得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对违反规定者,将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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