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助她讨回公道
第12版(宪法20周年特刊·普法新篇)专栏:宪法就在我身边
宪法助她讨回公道
关小健童海森
近日,广东封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因社员代表大会侵犯社员合法权益引起的拖欠社员土地安置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宪法权利。
1986年2月,封开县江口镇曙光管理区第四生产队妇女蒙美婵与原第三生产队(后转制为第三经济合作社)社员梁某结婚。婚后,蒙承包了第三经济合作社的一亩多农田耕种,并被镇政府先后授予“农业女能手”和“种蔬菜女能手”称号。
可是,婚后蒙美婵责任田问题一直未能落实。第三经济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多数社员代表不同意她及其子女为第三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该经济合作社社员待遇,在调整、分配责任田时,均不给她。多年来共拖欠蒙美婵及其子女的土地安置费及其他福利费用3.1万多元。
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蒙美婵婚后将户口迁入了第三经济合作社,已成为该队村民。其间,蒙美婵也按规定履行了村民、社员的义务,应当享受其所在第三经济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等权利,而第三经济合作社以社员代表大会多数人不同意为由,拒绝给予蒙美婵社员待遇,违反了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庭依照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判决被告曙光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返还拖欠的土地安置费3.1万多元。
此案中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得到执行。
参与此案审理的江口镇人民法庭庭长麦津华说,虽然部门法中找不到与此案直接相关的具体条文,但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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