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介
第12版(宪法20周年特刊·普法新篇)专栏:
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介
“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
普法教育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简称为“十法一条例”。
到1986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1381名省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课。1988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农村普法工作会议;1988年9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部分城市市长学法用法座谈会。
“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
1992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成立了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五”普法主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到1993年底,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13个地级市、120个县级市开展了依法治市工作,约占全国城市总数的40%。全国约600多个县(区)正式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
“三五”期间,领导干部学法是普法的重点。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截至2000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5%的地级市,87%的县(市、区),75%的基层单位都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
“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
“四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了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这就是努力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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