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定位检察职能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专栏:
检察官法定位检察职能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张智辉
1982年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法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29条)。这一规定,在继承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坚持宪法定位,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
在宪法中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规定,检察官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大国里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然而,中国又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经过多年普法教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这种现实,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法制,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督促人们特别是执行法律的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是植根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检察官法依据宪法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考核以及奖励、惩戒等内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检察官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认真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进一步证明了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的正确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对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更加凸现出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来加强检察机关的建设,按照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中的作用。(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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