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保障司法公正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专栏:
法官法保障司法公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
法官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供了科学的司法人才保障机制。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提供了根本依据。根据宪法相关规定的精神,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确立了“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宗旨,预示着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法官法是宪法有关原则的具体化,确立了我国法官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条件、任免、回避、奖惩等几个方面,确立了“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等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表明法官并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道德高尚的职业化群体。法官法的颁布对加强法官管理,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一方面严格法官队伍、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另一方面广泛吸纳高学历法学人才,采取鼓励干警在职培训、与高校联合办学习班、聘请法学专家讲课等方式加大在职培训力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56人,占全院干警的22%,2002年达到269人,占66%,这也成为各地法院的发展趋势。从全国范围看,一大批具有较高事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不断涌现。法官素质的提高与审判方式改革实现了良性互动,提高了审判效率,为保障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尝试中,1999年青岛法院推出以“遴选优秀法官、强化审判组织、院长庭长亲自办案”为核心内容的审判长选任制,向着追求公正与效率,创建科学、高效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水平的法官走上审判长岗位,合理配置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
加强法官素质是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法律的操作者,其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者的意图是否能得到实现,是否能被民众接受,所以法官法能否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法官素质能否得到大幅提高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得到保障。我们要以宪法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把贯彻法官法与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法官就任条件,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意识,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改革法官在职培训和奖惩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等,实现法官的责、权、利相一致,努力建立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从源头上保障司法公正。(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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