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独行侠”——美国专家谈律师与职业道德
第7版(国际)专栏:记者专访
律师不是“独行侠”
——美国专家谈律师与职业道德
本报记者 施晓慧
如同某些好莱坞电影所描绘的那样,美国律师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并非我行我素的“独行侠”。律师独特的社会作用,是在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中实现的。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评估委员会成员、该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先生对此问题颇有研究。借福克斯先生来北京之机,记者日前采访了这位专家。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一切按法律行事,这并不意味着职业行为准则对他们来讲就不重要了。”福克斯开门见山地说道。他说,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在保证司法公正性方面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在律师对客户实行有效法律代理时,首先规范着律师同客户、律师与法院、律师和第三方等的关系,是法律代理行为中必要的指导原则。美国律师《职业行为准则》对律师能力、代理范围、工作状态、交流原则、费用关系、保密原则、冲突原则、严禁的交易等均有明确而严密的规定。
律师《职业行为准则》是由美国律师协会制订的。第一个律师行为标准出版于1908年,当时只有简单的保密原则和忠诚原则,但已包含了对律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内容越来越丰富,律师的行为准则也相应地做了多次重大修改。福克斯带来的“准则”出版于1983年,它的最大特点是比历次版本使用了更明确的语言。美国现在有42个州执行此准则。
福克斯以“缄口不言原则”为例,向记者解释了“必须忠实于客户利益”这一律师职业道德原则。律师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与客户的代理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是,它又不是无原则的。根据弥补原则,“律师可以阻止可能会导致危急死亡或大量人身伤害的客户的犯罪行为;可以提供客户欺诈方面的信息,在客户作证撒谎时有权纠正。”福克斯举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叫波塞欧的客户,因为对他的律师不满,便威胁“要烧掉律师楼”。律师当即劝他:“你还是不要这样做,否则结果会非常糟糕,可能导致受法律制裁。”波塞欧先生激动地离去后,律师认为这有导致伤亡的危险,于是报了警。但在法庭调查取证时,律师拒绝向法官透露波塞欧先生与他谈话的内容,理由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这个听上去有些荒谬的例子,却对这项原则的操作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性。
美国有没有律师向客户索要额外费用,甚至“用于打通法官”的活动费?福克斯说,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美国的法律禁止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单独见面,这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准则中也都是被禁止的。所以当事人不会轻易相信律师能通过贿赂影响法官的判决。美国律师经常可以得到很高的报酬,但必须符合规范。准则明确规定,律师所得酬金、赔偿和开销都要有书面的说明。福克斯说,如果一个法律制度能被金钱收买,那是没法保证公正的。当然,美国也有不少有问题的律师,但不是这类问题。在约100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中,有10%的人有酗酒行为,2%的有赌博行为,还有少数律师动用替当事人保管的财产等。
美国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律师的道德水准?福克斯说,这正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之一。美国律师资格审查十分严格。申请律师资格除了必要的学历和资格考试外,还必须通过跨州的律师职业操守考试和行为背景的审查,生活经历中是否行为恰当是很重要的方面。另外,美国有一套完整的检查监督机制。《准则》规定,某个律师发现另一律师的不端职业行为,必须告之有关职业权威。法官、检察官和客户也都有权投诉。而协助制度规定,对遇到酗酒等类似麻烦的律师,可以提供协助计划。问题严重的人将被取消律师资格。
律师的最高职业道德标准是什么?福克斯的回答是:客户利益第一、能独立于客户为客户提出建议、是最佳的“法庭律师”、诚实、富有活力和幽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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