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中央综治委委员、监察部副部长 李至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的情况总的是好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已层层签订了责任制。但是也应看到,在落实领导责任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执行不力。三是有的重布置、轻检查,或工作不能持之以恒。
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责任制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能不能执行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不能切实担负起抓社会治安的责任,关键是能否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
要把从严要求与明确责任结合起来。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尤其是要结合每个时期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考核的标准。要把激励机制和追究机制结合起来。要切实兑现奖惩制度,奖罚分明,把工作实绩与晋级、评优挂钩。对那些因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导致当地社会治安不稳定的党政领导,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要把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意见》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化解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极因素,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稳定。
要把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理及法律惩处结合起来。进行责任追究,目的不是处理人,而是为了提高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抓工作的责任心。为了起到教育自己、警示周围、强化责任的目的,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乃至党纪国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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