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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11-0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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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第2版(要闻·体育)
专栏:

  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张旭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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