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募资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募资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本报北京1月28日讯记者刘韬报道: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第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
《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用于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须对被投资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或事先约定分红方式以保证发行公司有良好的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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