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困难群众的权益
第11版(特刊·司法改革)专栏:我们眼中的司法改革
关注困难群众的权益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办公室副主任鲁建华
在众多司法改革的举措中,我最欣赏司法制度对困难群众权益的关心。
为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自1997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又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确定了中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从为困难群众义务打官司、进行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到法院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我们看到,社会主义法制同样为困难群众播撒了公平与正义的“阳光”。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差距较大,出现了一大批因失业、疾病、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他们作为社会的特殊成员,其生存和生活状况更需要人们的关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这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措施,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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