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规章和“红头文件”
第10版(特刊·依法行政)专栏:
依法管理规章和“红头文件”
郭法言
2001年7月,某省政府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进入该省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办理备案手续,而且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该办法的“红头文件”中,又增加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不得在该省销售”的规定。该规章实施后,引起了一些外资企业的强烈反映。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该规章确实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进口产品增加了一道备案审批程序,增加了外资企业负担,影响了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经协调,该省政府及时主动地修改了规章中有问题的内容,外资企业普遍感到满意。
规章是重要的行政立法活动,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和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约3万件规章。这些规章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越权立法,或者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有的直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站在本地方、本部门的角度,规定了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内容;还有的规章之间,你否定我,我否定你,“打规章架”。这些问题给基层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阻碍了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1987年,国务院建立了规章备案制度,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在公布后30日内报送国务院备案。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在以后的日子里,随着对这项制度的修改、调整和充实,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规章备案监督体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对规章的备案监督,重点审查了涉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章。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经国务院备案审查,共处理了133件有问题的规章,其中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11件。同时,还协调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和冲突,解决了其“依法打架”的问题。
为了履行管理职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红头文件”违法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有些地方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规定减免税内容;有些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有的文件从本地局部利益出发,搞地区封锁,限制外地产品进入。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政令畅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规章备案制度,从1987年开始,各地相继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其中,23个省级政府专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备案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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