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人民的抉择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亿万人民的抉择
毛磊
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她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是人民群众公认的,是中国人民总结长期革命斗争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亿万人民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根本保证。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的执政方式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的逐步转变,就是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成法律、决定、决议,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且在全体人民中实施,从而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
这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也是党对立法工作的主要领导方式。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这是总结共和国五十年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作出的历史结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从此,我们党在确立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强国之路——改革开放之后,又进一步确立了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并且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民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保证。
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只有强调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中的有些规定不合适了,还要通过法定程序,对不适应的条文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党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过教训的。现在,党章和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并动员人民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意愿,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
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各级党组织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应合理划定党政职责和权限,以保证人大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落实,从而更好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